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学场所计算机软件环境管理规定

作者: 时间:2022-03-24 点击数: 责任编辑:程敏姿

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

教学场所计算机软件环境管理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解决教学实验场所软件和软环境使用过程中的无序化、随意性,促进和规范教学与实验软件合理高效使用,保障教学实验场所软件和软环境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章 适用范围

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教学实验场所的计算机类设备,包括但不限于多媒体教室、计算机教室、沙盘教室和专业实验室等。

第三章 软件分类

第三条 教学场所计算机软件,分为:1、操作系统;2、数据库系统;3、通用软件;4、专用软件。

第四章 软件来源

第四条 实训管理处负责建立教学场所计算机软件库。其中操作系统、数据库系统和通用软件由实训管理处测试后收录;专用软件由教学院部申报,经实训管理处测试后收录。

第五条 实训管理处负责建立课程与专用软件的对应关系,制作课程与软件的对应表,并定期向教学院部征求意见并进行更新。

第五章 软环境及软件规划、安装与维护

第六条 教学实验场所的计算机软件,由实训管理处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、课程与软件的对应关系,制作教室软件安装清单后发送至实验室管理员。

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员根据软件安装清单,从软件库获取软件的安装源后进行安装。安装完毕后通知教学院部实验室主任进行检查。实验室主任须通知各场所使用教师对计算机的软件环境进行查验,如果软件环境无法满足教学要求,请现场向实验室管理员提出,并协调完成软件的匹配。如教师未在开课前进行计算机软件环境检查,造成教学事故的,由教师承担相关责任。

第八条 教师因个人原因,需使用软件安装清单以外的软件的,原则上应学期初第一周即提出申请,经实训管理处测试通过后予以安装。根据软件环境需求,完成一个机房软件的安装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。

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员应定期对软件进行测试,以确保软件的正常运行。在发现软件运行异常或接到教师、学生的反馈后,应立即进行维护工作。对于无法立刻修复且影响正常教学的,应立即上报。

第十条 未经实训管理处批准,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教学场所计算机上安装、卸载软件或改变软件设置。

第六章 软件的使用与培训

第十一条 使用教学实验场所计算机的教师,应主动联系实验室管理员,查看计算机安装的软件清单。操作系统和常用工具软件不熟悉的,由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培训;对教学专用软件不熟悉的,由所属教学院部实验室主任安排培训。

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购买的计算机软件,实训管理处负责收集、整理安装手册和使用手册。实训管理处向教师提供电子版手册以供学习。

第七章 软件的帐号授权

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分配教师帐号的教学专用软件,每学期初由教学院部实验室主任,以书面形式统一向实训管理处提出申请。实训管理处在核对课程计划后,进行分配。班级和学生账号,由任课教师在取得教师账号后自行分配。

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取得账号后,应立即登录教学软件修改账号密码,需使用强口令并定期更换,账号不得外借他人。对于因泄露、转借账号密码造成信息安全隐患或事故的,实训管理处将报学校进行处理,涉嫌违法违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八章 软件安全和数据保存

第十五条 教学场所的计算机,均安装还原保护系统,对于需要保存的数据,应使用个人外置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保存。

第九章 软件库安全

第十六条 任何人未经实训管理处允许,不得传播、分发软件库的软件,不得公开软件库内软件信息。

第十章 附则
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修正时亦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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