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数字媒体服务管理办法
作者: 时间:2022-03-24 点击数: 责任编辑:程敏姿
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
数字媒体服务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,保障视频录播、直播及剪辑等数字媒体服务任务的顺利开展,促进我校数字媒体资源的有效利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岗位职责
第二条 实训管理处负责提供数字媒体的相关服务,配合申请人做好视频录制、宣传直播等相关工作。
第三章 服务对象
第三条 申请使用数字媒体服务的对象限我校教职员工。
第四章 使用规范
第四条 申请使用数字媒体服务者,原则上由实训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;如申请者需自主操作,必须提前参加实训管理处组织的操作培训,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使用;如因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损坏,按学校《仪器设备事故处理及丢失损坏赔偿办法》和《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章 使用时间
第五条 在工作日的8:00-17:00为正常申请使用时段,其他时间均为特殊时段。正常时段使用直接通过OA系统申请即可,特殊时段使用数字媒体服务需经学校审批。
第六条 如使用发生冲突则优先保障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组织活动使用。
第六章 使用要求
第七条 使用数字媒体录制服务时,使用者务必提前演练录制内容,每次申请演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正常录制时间的2倍,且每周不超过2次。超出预约时间则需要再次预约使用。
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临时使用数字媒体服务的,仅限于校级重大、突发性活动,以学校的相关文件、签呈批示为准。完成审批后申请部门需协调并安排好录制时间和录制顺序,并以纸质任务书通知实训管理处进行服务。
第九条 对于长期、周期性使用的数字媒体服务的工作,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通过签呈提出申请。
第十条 申请并批准使用数字媒体服务后,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使用时间的,需重新协商使用时间或重新申请;如需取消的,应由申请人提前通知实训管理处。
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数字媒体服务者,应做好录直播内容、场景设计、演练等前期准备工作,实训管理处负责配合现场准备和正式录播工作。
第十二条 数字媒体服务只限申请者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使用。进入录直播场地的所有人员,遵从实训管理处工作人员的安排,请勿喧哗,保持室内整洁,严禁携带食品、饮料等非工作物品进入。
第七章 后期处理与产权
第十三条 实训管理处为录播申请人剪辑指定的原始素材,原则上在录制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视频剪辑成品。
第十四条 实训管理处仅保存经过剪辑后的最终成品文件,申请人如需录制的原始素材,务必提前沟通,自备存储介质保存。
第十五条 数字媒体服务所形成的成果,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修正时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