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
一、认真贯彻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方针,本着“谁使用,谁管理,谁负责”的原则,做好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内的防火、防盗、防潮、防鼠等工作。
二、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的宣传、教育、监督及安全责任制的落实。须根据安全防范的要求,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。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,消除事故隐患。
三、实验室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,禁止超负荷用电,有接地要求的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。需使用电热设备及明火时,必须避开易燃、易爆物品,有专人负责看管,不得离岗,确保安全。
四、实验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备,须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。走廊、楼梯不得堆放杂物,保证消防通道畅通。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处理电器事故的一般技能,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。
五、学生进行实验须服从实验教师指导,实验前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。
六、停电、停水时要及时关电、关水。实验结束后必须清点设备、工具和器材,做好安全检查。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、水源、气源、火源,关闭门窗。
七、丢失设备器材或发生事故的,应立即向设备处及保卫科报告备案。凡隐瞒事故,知情不报或缩小、扩大事故真相者,一经查实,将予以严肃处理。
仪器设备事故处理及丢失损坏赔偿办法
一、加强教育和管理,建立科学的管用制度,防止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。
二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均属责任事故:
1.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;
2.未经批准擅自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;
3.工作不负责任、粗心大意、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;
4.不按规定办理领用、借用、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。
凡属责任事故,除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理外,还须对造成的损失加以赔偿。
三、发生责任事故,责任人须在当天写出书面材料,所在单位须及时查明事故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,写出简要书面报告(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)一式两份,两日内报送设备处。
四、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责任事故,则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,分别予以处理,并分担赔偿费用。
五、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由责任人填写《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处理单》,由设备处鉴定损失情况,核定赔偿金额并签署意见,按赔偿处理权限进行处理。
六、赔偿金额核定及赔偿处理权限,依据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。
七、对造成责任事故,且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,避重就轻,推卸责任者,一经查实,除责令赔偿外,还将给予严肃处理。
八、发生重大事故,必须保护好现场,及时报保卫科和设备处组织调查,立案处理。
学生实验守则
一、实验前,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,明确实验目的、原理、方法、步骤以及应注意事项。
二、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,维护实验室的教学秩序,保持环境的安静、整洁。不准将食物、饮料等带入实验室,不准吸烟,不准随地吐痰,不准乱扔纸屑杂物。
三、了解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基本性能、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发生。实验过程中若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,首先切断电源,并立即报告指导教师进行处理。
四、依据实验要求,认真观察与记录,分析结果,处理数据,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实验。不得随意杜撰和拼凑数据,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数据,不得随意越组或妨碍他人实验,不得随意挪用他组的仪器设备及材料。
五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,节约能源和消耗。未经许可,不得携带个人装备进入实验室,不得擅自使用移动存储设备,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,不得随意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带出室外。
六、实验完毕,请指导教师检查实验结果和仪器设备,如数交还实验工具器材,整理好工作台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七、实验结束后,认真分析实验结果,科学处理数据,精心绘制实验图表,按时完成实验报告。
八、凡不守规则造成事故和损失者,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实验材料、低值耐用品使用管理办法
一、本办法参照《高等学校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制定。
二、材料、低值耐用品的分类与范围:
1.材料: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质。如金属、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试剂等。
2.低值耐用品: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。如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仪表、机电设备、工具量具、科教器具及文体用品等。
三、学院对已入库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分类、编号,建立总账;各使用单位则建立分户明细帐,按照品种,规格型号,质量级别,对低值耐用品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。安排专人管理,定期核对,保证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5%。
四、教学实验以及获批的开放实验所用材料,按照实验项目逐项定额、核算,定向使用。
五、实验室材料、低值耐用品的使用纳入实验记录。
六、低值耐用品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,做好维修记录。
七、材料、低值耐用品的损坏、丢失赔偿规定:
1.凡人为主观原因造成材料、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,责任人要赔偿损失:
①材料、低值耐用品损坏,责任人赔偿原值(或修复费用)的20%—50%;
②材料、低值耐用品丢失,责任人赔偿原值的50%—100%。
2.造成责任事故并隐情不报,损失较大者,除责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、处分。